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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gg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學生的違紀處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處罰為輔👖,防罰結合的方針❓,做到程序合法、證據可靠、依據明確🧑🏿🌾👩🏽⚕️、處分恰當,從嚴管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具有新宝gg在讀的所有全日製學生👨🏽🦱🏃♂️。培訓學員的違紀處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育實習、考察、社會實踐及其它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處分種類有下列五個等級: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刑事犯罪📧;
(二)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聚眾鬥毆👆🏽、酗酒滋事且拒絕學校管理人員👷🏿、學生幹部的管理,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
(五)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九)學生操行考評成績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者。
第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記過處分✪:
(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較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損害校園文明建設,破壞綠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或公共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三)製造🫐、散布謠言或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陳述💪🏽,混淆事實,損害學校聲譽和他人名譽;
(四)攜帶有毒🙇🏽、有害物品進入校園或未經批準🦽,屢次夜不歸宿🧶、屢次外出上網、屢次擅自留宿校外人員;
(五)發現盜竊行為👳🏼🐈⬛,打架鬥毆、聚眾賭博、傳播色情書刊影像♠️;
(六)在校園網上發表🙆🏽、傳播顛覆有損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的言論🙆🏼♀️,利用網絡傳播淫穢、暴力等圖文聲像🔣;
第八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警告處分🧑✈️:
(一)違章用電、用火(點蠟燭等)、用危險品或各種電熱器具者👩🏽🦳;
(二)故意損壞🤬、遺失或丟棄價值在300元以下的公共財物;
(三)未經學生工作處批準利用校園網從事贏利性活動或在校園內違章推銷,未經批準在校園內散發或張貼商業性宣傳品😶🌫️;
(四)不服從學生工作人員和學生幹部管理💀8️⃣,但情節較輕;
(五)在教室和宿舍故意喧嘩滋事,辱罵同學,擾亂公共秩序,導致發生言語與輕微肢體沖突;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理:
(一)違紀後無理糾纏,態度惡劣;
(二)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
(三)對檢舉揭發人、證人或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
(四)組織和煽動學生鬧事🏂🏼、打架、鬥毆💂🏿♀️,擾亂教學秩序。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從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在行動上有明顯悔改表現;
(二)主動提供重要情況,檢舉揭發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者。
第十一條 經公安機關司法鑒定為限製責任能力者,根據情況酌情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𓀆,同時承擔以下附加責任🧑🏻⚖️:
(一)需要單獨或附加經濟賠償和處罰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受處分者在處分期間,不得評定獎學金等各種榮譽稱號和擔任學生幹部,不得享受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待遇。
(三)已獲獎學金、各類補助及學費減免者🏋🏽♀️,自處分之日起🥐,停止發放。
(四)開除學籍的學生,只發放學習證明🫘,按照學校規定的期限離校👩🍳,撤銷學籍。
第三章 曠課、作弊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教學管理規定,按考勤記載,一學期內在上課👾、實驗(實訓)、實習、自修等各教學環節中無故曠課(學生遲到🍮🌅、早退、曠操2次按曠課1課時計算;無故缺課1天按曠課8課時計算🆒,含晚自習2課時)🆘,按下列處分種類及方式處理:
(一)11-20課時📔,給予警告處分(10課時以下者,給予批評教育)。
(二)21-30課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31-45課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46-60課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連續曠課兩周以上或累計曠課60課時以上,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的👨🏼💼,按以下標準認定🛀🏽:
(一)抄襲他人試題答案;
(二)夾帶與考試有關的課本✌🏿、資料入座;
(三)在考場內以任何方式傳遞考試內容相關信息(包括傳遞雙方);
(四)桌面上或作為周圍寫有與考試相關內容❇️,或身上某處留有與考試相關內容🛍;
(五)考前通過各種渠道竊得試卷或試題🥀😓;
(六)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
(七)塗改他人試卷占為己有💶;
(八)組織、參與團夥作弊;
(九)不聽從監考人員批評、處理,故意糾纏👩🏻🍳、謾罵監考人員,不聽勸阻✸,影響正常考試者。
第十五條 考試(包括期末考試、適任證書考試和評估)作弊的,一經查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受處分期間取消考試評估資格。學生工作處將處理結果及時張榜公布。
第四章 處分🧏🏽♂️、申訴和撤銷處分程序
第十六條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該班學生輔導員按本細則提出初步意見🏯,填寫《學生獎懲記錄表》💅,報經學生工作處長審核後,由分管副院長簽發處理決定並行文公布。
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由該班學生輔導員提供學生違紀材料,經學生工作處核查🚏,聽取違紀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將具體情況報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由分管副院長簽發處理決定並公布,由教務處將學生學籍異動上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處分學生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由輔導員傳交給學生家長或委培單位,一份由學籍管理員存入違紀學生檔案🔆,另一份留學生工作處作為質量管理記錄備查。
第十八條 處分違紀學生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所需材料由學籍管理員存檔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檢討、事件經過👌🏿、旁證材料🍲、證人證言和詳細時間🧚🏻、地點以及處理決定等原始材料)。
第十九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應當自處分決定公布之日起15日之內辦結離校手續;違紀學生提出申訴🧴,可適當延緩辦理,但最長不超過30日。逾期不辦理🏉,由學生輔導員代辦離校和撤銷學籍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如對學生工作處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發布處分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將結論告知申訴人。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受處分的期限為:
(一)警告,6個月🧘🏽;
(二)嚴重警告,8個月;
(三)記過,10個月;
(四)留校察看𓀔,12個月🙅♂️;
第二十二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需在受處分期間向學生輔導員作書面思想匯報;受處分期間有積極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學生可由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經學生輔導員同意👳🏼🤛🏼,報學生工作處審批可以撤銷處分決定🕺🏻。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武漢新宝gg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upload/old_file/201710/59ef12f09e4b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