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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gg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本著依法治校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新宝gg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院接受學歷教育的所有學生。
第三條 學生對新宝gg對其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組織機構
第四條 新宝gg成立“武漢海事職業新宝gg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
主任委員🧛🏽♂️:新宝gg分管學生管理工作的院領導
委員:綜合辦公室主任、學生工作處長、教務處長、保衛處長、招生就業處長👨🔧、後勤處長🤸🏼、各系部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少於一人、學生代表不少於三人)🙇🏻♂️。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由學工處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請求;
(二)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的申訴進行復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聽取受處分或處理學生的申訴和申辯;
(三)對學生提出的申訴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四)若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申訴人、被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予回避,申訴學生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應當親自處理學生申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應當符合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申訴事項符合第三條的規定。
第十條 學生如對學生工作處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發布處分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將結論告知申訴人。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申訴人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或新宝gg的重新研究的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結論或決定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三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自願放棄申訴,學校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起申訴的,申請期限自障礙因素消除次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申訴人委托他人代為提交申訴書或委托他人代為進行申訴的,還應當出具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
第十六條 學生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應采取書面形式🙆🏽♂️,同時附上處分或處理決定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學號🧰、班級號🤸、聯系方式等;
(二)申訴的具體內容與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的簽名;委托代為申訴的🌰,申訴書中應當同時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及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需一式兩份,並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對申訴申請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申訴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受理,並向申訴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二)申訴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
1、超過申請期限或申訴理由不成立的🚴🏼♀️;
2🆖💚、接到復查結論後🚛,以同樣理由對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訴的;
3、已經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者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申訴書在內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訴人在2日內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起申訴。
(四)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將結論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案件主要采用書面審查、詢問和評議相結合的方式。申訴人提出申請😙,或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聽證的方式審查案件🏡。
第十八條 復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撤回後申訴處理程序終止🦝。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新宝gg作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進行復查,作出復查結論:
(一)處分(或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程序上不足的,建議補正原決定。
(三)處分(或處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議撤消或者改變原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訴人合法權益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處分(或處理)決定明顯不當的👩🏼🎨。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復查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訴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二十一條 召開申訴復議會時,至少有6名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出席✡️,其中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各不得少於1人。申訴復查結論,必須獲得出席會議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二條 申訴復查結論對開除學籍處分和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等作出改變建議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新宝gg院長辦公會復議🕙;對留校察看💶🕓、記過🧏🏼♂️、嚴重警告、警告等處分作出改變建議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院長會議復議👎🏿🧵。
第二十三條 申訴復查結論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送交申訴人或其委托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在本院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申訴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附件:武漢新宝gg學生申訴處理辦法/upload/old_file/201710/59ef133f2068e.doc